昨日,阳光新城的业主崔先生打通了大河报记者电话,刚从法院取回判决书的他有些失望,因为官司被判败诉。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原告购买商品房时,中州大道已客观存在,原告对购买房屋所处的环境、与中州大道距离较近以及房屋可能存在交通噪声影响的可能性应当预见,被告并未隐瞒。因此,限期减低房屋噪声污染的措施,并赔偿噪声污染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据阳光新城居民讲,2009年1月,不少业主入住后发现,因中州大道车辆川流不息,所产生的巨大噪声让人难眠。随后,业主们多次找到开发商郑州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将房屋改装成隔音门窗,但屡次被拒。
2010年9月,郑州市环保局在该小区两户居民家中设点进行监测。结果为:11号楼4层点位,昼间71.8分贝,夜间65.2分贝;22号楼4层点位,昼间73.5分贝,夜间67.1分贝;噪声类型为“交通”。被监测的业主家噪声超出我国《住宅设计规范》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对民用住宅内可允许噪声“白天最大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0分贝”的规定。
业主遂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将室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并索赔自入住后每户每月200元的损害赔偿金。